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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 一、關於發布命令事項。 二、關於停止或撤銷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事項。 三、關於建議中央增加或變更人民負擔事項。 四、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五、關於全省預算決算事項。 六、關於處分省公產或籌劃省公營事業事項。 七、關於省行政設施或變更事項。 八、關於省政府所屬全省薦任以上公務員或其他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之任免事項。 九、關於咨調省內國軍及督促所屬團警綏靖地方事項。 十、關於地方自治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提出於省參議會之議案事項。 十二、關於主席或其他委員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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