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組織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政府設左列各廳處: 一、民政廳。 二、財政廳。 三、教育廳。 四、建設廳。 五、秘書處。 六、會計處。 省政府於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主管廳。 各廳處之組織另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省政府設左列各廳處: 一、民政廳。 二、財政廳。 三、教育廳。 四、建設廳。 五、秘書處。 六、會計處。 省政府於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主管廳。 各廳處之組織另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