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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政府設左列各廳處: 一、民政廳。 二、財政廳。 三、教育廳。 四、建設廳。 五、秘書處。 六、會計處。 省政府於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主管廳。 各廳處之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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