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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黨、選舉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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