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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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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
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
戶籍法
規定
撤銷
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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