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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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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條第七項
所定提案人名冊及
第十三條第三項
所定連署人名冊經戶政機關查對後,其人數不足規定,本會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提時,應將刪除之提案人或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提之名冊經刪除後,仍不足規定人數者,亦同。
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時,提案人有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
所定情事,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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