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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取新證,應由本人親至戶政事務所為之;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陪同代為領證。
  2. 有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規定親自領證,經戶政事務所認有必要者,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其指定地點受理領取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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