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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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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新證,應由本人親至戶政事務所為之;未滿十四歲者,應由
法定代理人
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
直系血親尊親屬
陪同代為領證。
有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規定親自領證,經戶政事務所認有必要者,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其指定地點受理領取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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