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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面換證對象為在國內設有現戶戶籍之現住人口。但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在此限。
  2. 戶政事務所應於全面換證期間,排定換證期程,通知全面換證對象申請換證及領證;對未滿十四歲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換領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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