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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換領新證,應由本人為之。但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2. 前項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通知之期間,以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換證: 一、以網路申請。 二、至戶政事務所排定之地點或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因故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填妥申請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
  3. 申請人因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所定方式申請換證,經戶政事務所認有必要者,得派員至申請人指定地點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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