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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男接到不合服補充兵役通知書後,如有不服者,得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該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
  2. 申請案件經駁回後,其有新原因發生者,得於入營前另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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