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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
  2.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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