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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核定服補充兵役情形調製清查統計表,陳報內政部、國防部,並依國防部所定梯次徵集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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