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