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2-1 條
- 1.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 2.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 3.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
- 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法務主管機關訂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對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二、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三、司法機關及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四、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 5.加害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應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並督促受保護管束人履行之。
- 6.前項加害人經觀護人督促,仍不履行加害人處遇計畫或有不遵守該計畫內容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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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 112-1 條:成年人對兒少犯性侵、殺人、傷害類罪受緩刑者,緩刑期內強制保護管束,違反可撤銷緩刑。
Q · 對小孩犯重罪卻判緩刑,被害人還有什麼法律工具?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之 1,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性剝削、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類罪受緩刑或假釋者,緩刑/假釋期內強制納入保護管束,法院並可命遵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特定不法侵害、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觀護人督促後仍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或報請撤銷假釋,原宣告刑直接執行。
白話解讀
你身邊有人因為對小孩犯下性侵、殺人、傷害或性剝削類的罪,最後法院判緩刑「不用關」?這條告訴你:「不用關」不等於「沒事」。緩刑期內他會被強制納入保護管束,法院還可以命令他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包括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這不只是「監視」,是強制治療。更關鍵的:如果他不配合、不參加、態度敷衍到「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以直接聲請撤銷緩刑,把他抓去關。假釋出獄的也一樣。這條的存在是因為立法者意識到:對兒少犯重罪的人如果只判緩刑就放回社會,被害的小孩永遠在他可能再次出現的陰影裡。所以即使「不關」,也要被牢牢綁住。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之 1 為兒少保護專條,將刑法緩刑制度針對「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性剝削、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罪」之情形特別強化,建立三層機制:強制保護管束、得命加害人處遇計畫、違反情節重大撤銷緩刑。同時準用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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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對我小孩做了那種事最後判緩刑,我能做什麼?▾
本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在宣告緩刑時,可以命被告遵守一款或數款保護事項,包括禁止對兒少實施特定不法侵害、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你或律師可在判決前主動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具體列出希望加入的條件,例如禁止接近學校半徑 500 公尺、禁止透過任何社群媒體聯絡、禁止出現在指定地址周邊。書面意見比口頭陳述有效得多,而且要在判決確定前提出。
Q2加害人緩刑期間沒去報到、沒去做心理治療,我怎麼舉發?▾
直接向當地地檢署觀護人室檢舉,不用先報警。觀護人本來就是依本條第五項負責督促他履行處遇計畫的人,你提供的證據會進入他的個案紀錄。情節重大時,檢察官可依本條第六項通知撤銷緩刑,原本判的刑期會直接執行。與其等他再犯一次,不如在他違反保護管束階段就出手,撤銷緩刑的舉證門檻比再次起訴新罪低得多。
Q3加害人處遇計畫到底是做什麼?真的有用嗎?▾
依本條第四項,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訂定規範,執行機關需符合特定資格。研究顯示對某些類型加害人有顯著降低再犯率的效果,但前提是加害人真的配合。處遇計畫的關鍵不是他有沒有去,是他有沒有改變。實務上觀護人會評估態度與進展,敷衍應付會被記錄並可能成為撤銷緩刑的理由。
Q4兒少法 112-1 條是什麼?▾
成年人對兒少犯性剝削、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罪受緩刑或假釋者,強制納入保護管束並得命處遇計畫的兒少保護專條。
Q5什麼是加害人處遇計畫?▾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訂定,包含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強制處遇方案。
Q6什麼叫保護管束?▾
受緩刑或假釋之人於期間內,由地檢署觀護人監督督促履行特定事項的保安處分,違反可撤銷緩刑。
Q7本條保護對象是誰?▾
依兒少法第 2 條,兒童指未滿 12 歲、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第 110 條準用至 18-20 歲。
Q8緩刑期間怎麼確保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由執行保護管束的檢察官觀護人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並督促受保護管束人履行。
Q9怎麼向觀護人室檢舉違反保護管束?▾
向當地地檢署觀護人室書面或當面檢舉,附證據(未出席紀錄、目擊照片、騷擾訊息),由觀護人評估是否報請撤銷。
Q10被害人家屬如何加入緩刑條件?▾
判決確定前透過律師或檢察官遞交書面意見,具體列出希望加入的特定事項(禁止接近半徑、禁止聯絡管道)。
Q11撤銷緩刑要走什麼程序?▾
由執行保護管束的檢察官向原宣告法院聲請;假釋情況則由檢察官通知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
Q12本條跟刑法 74 條一般緩刑差在哪?▾
本條為兒少保護專條,強制保護管束+得命處遇計畫;刑法 74 條一般緩刑由法官裁量是否附條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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