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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1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2. 2.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3. 3.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4. 4.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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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 26-1 條規定七種情形不得擔任居家保母:性侵害、毒品、虐童行為、客觀風險、監護宣告、家暴前科 5 年內。

Q · 怎麼確認我找的保母是合法登記、沒前科的?

依兒少法第 26-1 條,居家保母必須通過七款消極資格篩選(性侵害、毒品、虐童、家暴等前科或客觀風險)。家長可在地方政府社會局官網查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名冊核對登記證號。沒有登記證號的私下托育違反兒少法第 91 條,可罰 6 千到 3 萬元。發現疑似違規可撥 1957 或地方社會局通報,主管機關「應」命停止服務(強制義務,非裁量),並強制轉介兒童。

白話解讀

把孩子交給陌生人照顧幾小時,是現代父母最焦慮的決定之一。法律意識到了這份焦慮,劃出七條紅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兒少性剝削、毒品前科、虐待兒童行為、有客觀事實認定會傷害兒童、家暴前科五年內,這些人都不能當居家保母。第七款(家暴五年內禁業)是 2018 年新增的,立法理由直接寫:歐美犯罪學統計顯示虐待動物、家庭暴力與虐童之間有關連性。所以即使家暴對象不是兒童,這個人在五年內也不能進入這個職業。重點不只在「禁止」,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後必須命令停止服務、強制轉介兒童、廢止登記。也就是說,你如果發現你的保母有前科,向社會局舉報,這個保母會被強制下線。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1 條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俗稱居家保母)的消極資格規範,建立七款禁業情形:性侵害類前科、毒品前科、第 49 條兒少不當行為查證屬實、行為違法影響兒童權益重大、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專家小組認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家暴罪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起算五年內。是台灣居家托育準入的最低門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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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保母有沒有合法登記?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名冊查詢,或撥打 1957 詢問。沒有登記證的保母提供收費托育是違法的,依兒少法第 91 條可罰 6 千到 3 萬元。內行人提示:登記證號上有區域編號,可以核對是不是真的在你住的縣市登記。跨區托育也要看當地登記,不是只有戶籍地。

Q2保母的另一半有前科會影響嗎?

會。第 26-2 條規定共同居住之人有第 26-1 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者,居家保母只能提供「到宅托育」(到孩子家),不能在自己家收托。也就是說,你要評估的不只是保母本身,還有保母家裡其他成年人。內行人提示:很多家長忽略這點,建議直接詢問「您家中其他成員都通過第 26-1 條的篩選嗎?」對方的反應通常就會告訴你答案。

Q3我五年前家暴判刑確定,現在想當保母可以嗎?

不行。第七款明定「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即使你的受害人不是兒童,五年期間絕對不能進入這個職業。內行人提示:五年是從「判決確定日」起算,不是從犯罪日。緩起訴的話從緩起訴處分確定那天起算。

Q4保母被廢止登記後可以重新申請嗎?

看是因為哪一款被廢止。第五款(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原因消失後可以重新申請,第三項明文保障。其他款(前科類、虐童行為查證屬實)相對嚴格,前科類沒有「原因消失」的概念,等於是永久禁止。內行人提示:第五款的認定是專家小組做的,要翻案的關鍵是準備醫師證明、心理評估報告等正式文件,而不是自己寫陳情書。

Q5兒少法 26-1 條規範什麼?

居家保母的七款消極資格篩選,是台灣居家托育準入的最低門檻條款,包括性侵害、毒品、虐童、家暴等前科禁業。

Q6什麼是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俗稱居家保母,指在自宅或受托家庭收托六歲以下兒童的托育人員,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

Q7什麼叫『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

主管機關邀請專科醫師、兒少福利學者組成專家小組評估,不需要犯罪紀錄即可認定禁業。

Q8什麼是家庭暴力罪?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經濟、性暴力都算,受害人不限於兒童。

Q9怎麼通報疑似違規保母?

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或地方社會局,提供具體事實。主管機關依第四項『應』命停止服務,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

Q10保母被廢止登記後孩子怎麼辦?

主管機關依法強制轉介到其他合格保母,但實務上候補名單常排半年以上,建議家長平時就要準備備案。

Q11對廢止登記不服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訴願,第五款認定可要求專家小組重新評估,準備醫師證明、心理評估報告等正式文件。

Q12兒少法 26-1 vs 26-2 條差在哪?

26-1 篩選保母本人,26-2 擴及共同居住者。共同居住者有部分前科時保母只能提供到宅托育,不能在自家收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第 18 条の 5(保育士の欠格事由)
🇰🇷 韓國영유아보육법 제 20 조(어린이집 원장 및 보육교사의 자격제한)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 12 条
🇩🇪 德國SGB VIII § 72a(Tätigkeitsausschluss bei einschlägigen Vorstrafen)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133-6(incapacités professionnelles)
🇺🇸 美國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CCDBG) Act § 658H + state-level background check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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