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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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王昊條款!!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Vs49條!!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施用!罰責100條!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通報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II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IV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V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V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VII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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