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0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 3.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 4.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權益法第 70 條規定主管機關訪視調查時,父母、師長、醫事人員、雇主等須配合並提供資料,且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Q · 社工說要訪視我家,我能拒絕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父母、實際照顧者、師長、醫事人員、雇主對主管機關的訪視調查有配合義務並應提供相關資料。可以拒絕讓社工進入家裡,但完全拒絕配合可能觸發第 70 條之 1 的警察陪同強制進入程序。建議在公共空間(社區門口、咖啡廳)約見並要求社工出示證件、書面公文。
白話解讀
社工為什麼可以站在你家門口要求進屋看小孩?老師為什麼接到通知就要把學生帶到輔導室配合訪談?銀行為什麼會願意把某個家庭的低收入資料給社政單位?答案在這條。當縣市政府社會局決定要對某個小孩進行「訪視、調查或處遇」(簡單講就是介入兒少保護案件),這條給了他們一套「集合令」: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老師、雇主、醫生、護理師、任何相關人,全部都有義務配合並提供資料。如果光靠社會局自己跑不動,他們還可以發文要警察、戶政、稅務、教育單位協助,這些機關不能說「我這邊很忙」拒絕。第 3 項更狠:辦補助、扶助業務時,相關機構團體甚至個人,都有義務提供資料。這條把整個社會的資訊網絡,在兒少保護的名義下變成可動員的調查工具。但代價是第 4 項:所有取得的資料都要用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管,並遵守個資法。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為兒少保護訪視調查的核心程序條文,建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的法律基礎,並課予父母、師長、醫事人員、雇主、相關機關及個人配合提供資料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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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工說要訪視我家,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拒絕進入家裡,但兒少權益法第 70 條規定父母和實際照顧者「應予配合」,完全拒絕的後果是社會局可能依第 70 條之 1 請警察陪同強制進入。實務建議是約定雙方都方便的時間和地點,可以在社區門口、咖啡廳、或其他公共空間訪視。訪視時禮貌但堅定地要求社工出示證件並說明依據哪條法律、調查事由為何。
Q2我是學校老師,社工要我提供學生的家庭聯絡簿和輔導紀錄,給了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不會。本條第 2 項把師長列入應配合對象,第 3 項把學校列入相關機構,提供資料是法定義務,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法律明文規定」的揭露要件。但要做的是:要求社工出具書面公文記載案由、調查依據;只提供與調查目的相關的內容;內部簽核留檔。
Q3醫護人員有保密義務還要配合社工調查嗎?▾
要。本條第 2 項把醫事人員明確列入應配合對象,這是醫護保密義務的法定例外。職業保密義務在兒少保護調查面前要讓位。拒絕配合反而可能違反第 100 條的通報義務及第 102 條罰鍰。
Q4兒少權益法第 70 條是什麼?▾
建立兒少保護訪視調查的法律依據,課予父母、師長、醫護、雇主對主管機關調查的配合義務。
Q5什麼叫「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指與兒少同住或負責日常生活照顧的人,含祖父母、保母、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寄養家庭等。
Q6什麼是「配合義務」?▾
法律課予特定身分人對主管機關調查的協力義務,含到場、回答、提供文件,違反者得處罰鍰。
Q7兒少保護訪視是什麼程序?▾
縣市政府社會局依通報或職權主動,由社工到場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現場了解與資料蒐集的行政調查程序。
Q8社工訪視怎麼應對?▾
要求出示證件、書面公文 → 確認調查事由與法律依據 → 協商訪視地點 → 配合提供必要範圍資料 → 留存紀錄。
Q9怎麼證明社工的調查請求合法?▾
要求書面公文記載案由、依據條文、調查範圍、聯絡資訊;可去電社會局核對社工身分與案號。
Q10拒絕配合會被罰多少?▾
依兒少權益法第 102 條罰鍰 6,000 至 3 萬元,並得連續處罰直至配合。
Q11雇主收到公文要員工資料怎麼做?▾
依書面公文範圍提供必要資料 → 通知員工 → 內部簽核留檔 → 不過量提供避免違反個資法比例原則。
Q12兒少訪視 vs 警察搜索差在哪?▾
警察搜索需令狀(強制性)、兒少訪視原則協商性質。但訪視遭拒可依第 70 條之 1 請警察陪同強制進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obligation | consequence_of_refusal |
|---|---|---|
| 家長收到訪視通知 | 配合義務(第 2 項) | 觸發第 70 條之 1 警察強制進入 |
| 老師收到提供學生資料請求 | 配合義務(第 2 項)+ 通報義務(第 53 條) | 依第 100 條或第 102 條罰鍰 6,000-3 萬元 |
| 醫事人員收到調取病歷請求 | 配合義務(第 2 項),保密義務之法定例外 | 依第 102 條罰鍰並通報主管機關 |
| 雇主收到員工薪資調取請求 | 配合義務(第 2 項),須通知員工 | 依第 102 條罰鍰 6,000-3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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