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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或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資格。 二、領有個人助理訓練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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