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作經驗。 三、大專校院畢業,領有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之結業證明,並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或身心障礙社區服務工作經驗;服務住宿機構者應具四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之結業證明,並具四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服務住宿機構者應具六年以上住宿機構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教保員或訓練員服務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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