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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資格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條件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前項資格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3. 資格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主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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