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前項相關課程,應依從業需求規劃辦理,並應包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
法令
及身心障礙者服務相關內容。
第一項在職訓練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
主管機關
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辦理。 二、由機構、團體自行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