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