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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保員及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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