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及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三、大專校院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經驗。 五、曾專職或專任照顧服務員五年以上。 六、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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