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
- 1.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十四、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十五、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十六、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 2.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 3.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 4.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建立通常保護令 16 款命令清單,含禁止接觸、遷出住所、子女監護、扶養費、加害人處遇計畫、性影像下架等,法官原則上僅審聲請項目。
Q · 通常保護令可以聲請哪些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通常保護令有 16 款命令可聲請,含禁止實施家暴(第 1 款)、禁止騷擾接觸(第 2 款)、命遷出住所(第 3 款)、命遠離特定場所(第 4 款)、必需品使用權(第 5 款)、子女監護(第 6 款)、會面交往(第 7 款)、扶養費(第 8 款)、醫療庇護費用(第 9 款)、加害人處遇計畫(第 10 款)、律師費(第 11 款)、禁止查閱戶籍學籍(第 12 款)、性影像三款(第 13-15 款)、其他必要命令(第 16 款)。聲請什麼法官審什麼,沒聲請的不會主動核發。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保護令就是法院發一張「禁止接近」的紙。這條告訴你不是。法院手上有 16 款命令可以下:你可以要求禁止接觸(第1-2款)、要求對方搬出去(第3款)、要求金錢支持(第8款)、要求對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第10款)、甚至要求對方交付或刪除你的性影像(第13-15款,是民國 112 年才加進來的)。關鍵在於,你聲請什麼法官才審什麼,你沒寫進去的,法官原則上不會主動幫你想。很多家暴受害者聲請到的是一張單薄的禁止接觸令,卻不知道自己本來可以同時要到租金、扶養費、律師費、加害人處遇計畫。菜單就在眼前,你看不看得懂,決定了你接下來這兩年被保護到什麼程度。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範通常保護令的命令內容,建立 16 款命令的法定菜單,包含人身保護、財產處分、子女監護、加害人處遇及性影像下架等多面向救援工具,是台灣民事保護令制度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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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防治法 14 條保護令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1)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暴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3)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4) 命遠離特定場所 (5)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8) 命給付相對人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 (9) 命完成處遇計畫 (10) 命其他必要之處分。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violence-14。
Q2怎麼聲請家暴保護令?▾
(1) 向派出所或地方法院聲請(可自己寫聲明書) (2) 附證據:驗傷單、錄音、對話紀錄、警方筆錄、目擊證人 (3) 緊急保護令可 24 小時內核發 (4) 暫時保護令數日內、通常保護令 1-3 個月內。聲請流程與範本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violence-14。
Q3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家暴防治法 61 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包含違反:禁止家暴、禁止接觸、命遷出、命遠離等裁定。違反後受害人可立即報警,警方可逕行逮捕。刑事責任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violence-14。
Q4保護令有效多久?▾
依家暴防治法:緊急保護令 4 小時內生效,到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失效。暫時保護令至法院審理完畢或通常保護令核發時。通常保護令有效期 2 年以內,期滿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以 2 年為限。期間說明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violence-14。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duration | issuance_time | applicant | court_review | legal_basis |
|---|---|---|---|---|---|
| 通常保護令 | 2 年以下 | 2-4 個月 | 被害人、檢警、社政機關 | 經審理程序 | 本法第 14 條 |
| 暫時保護令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確定為止 | 數天至數週 | 被害人、檢警、社政機關 | 可不經審理程序 | 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 |
| 緊急保護令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確定為止 | 聲請後 4 小時內 | 限檢警、社政機關(被害人不可自行聲請) | 可不經審理程序 | 本法第 16 條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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