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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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定義家暴含身體、精神、經濟暴力、騷擾、跟蹤五大類,目睹兒少也是被害人。
Q · 對方沒打我,但精神虐待、控制錢、查勤行蹤,這算家暴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暴除身體暴力外,明文包含精神暴力、經濟控制、騷擾、跟蹤等行為。2015 年修法後,連目睹家暴的兒少也是法定被害人。符合本條任一款定義,就可聲請保護令、報警介入、要求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
白話解讀
打不出瘀青就不算家暴?1998年的舊法或許可以這樣說,但2015年立法者把「經濟」、「控制」、「脅迫」全部寫進家暴的定義。意思是:每個月不給生活費卻要你做家事是家暴;不准你出去工作是家暴;用查勤的方式控制你的行蹤是家暴;用LINE瘋狂訊息恐嚇你也是家暴。這條第2條是整部家暴法的入口檢查點:你的處境符不符合「家暴」的定義,決定了你能不能用這部法律的所有後續工具,包括聲請保護令、警察強制介入、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最大的盲區是「目睹家庭暴力」:爸爸打媽媽,小孩在旁邊看,那個小孩在法律上也是被害人,可以單獨接受輔導服務並列入保護令的對象。這個概念2015年才入法,很多家長到現在還不知道。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為整部法律的定義條款,分款列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目睹家庭暴力、騷擾、跟蹤、加害人處遇計畫六大用詞定義,是後續保護令、警察介入、強制處遇等所有制度啟動的入口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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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含目睹、跟蹤
Q2精神暴力算家暴嗎?▾
算。長期辱罵、恐嚇、製造心生畏怖情境都在第 2 條第 4 款騷擾範圍
Q3目睹家暴的小孩在法律上是被害人嗎?▾
是。2015 年修法後,看見或直接聽聞家暴的兒少就是法定被害人
Q4經濟控制怎麼算家暴?▾
強制查勤財務、不給生活費、控制消費等持續性行為,屬第 1 款經濟暴力
Q5LINE 訊息恐嚇算跟蹤嗎?▾
算。第 5 款已將電子通訊持續性監視掌控納入跟蹤定義
Q6加害人處遇計畫包含哪些?▾
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
Q7家庭暴力罪跟家庭暴力差在哪?▾
家暴罪指家暴行為同時成立其他法律的犯罪(如傷害、恐嚇);家暴本身是民事概念
Q8什麼樣的關係才算家庭成員?▾
見第 3 條,含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四親等內親屬等,定義廣於一般想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key_feature | evidence_difficulty | common_scenario |
|---|---|---|---|
| 身體暴力(第 1 款前段) | 有形物理接觸造成傷害 | 低(驗傷單、照片) | 毆打、推打、潑燙 |
| 精神暴力(第 1 款) | 言語、行為造成心理傷害 | 中(錄音、訊息) | 辱罵、貶低、長期冷暴力 |
| 經濟暴力(第 1 款) | 以財務手段控制人身自由 | 中(銀行紀錄、要錢截圖) | 強制交付薪資、不給生活費 |
| 騷擾(第 4 款) | 製造心生畏怖情境 | 中(錄音、目擊) | 摔東西、嘲弄、辱罵 |
| 跟蹤(第 5 款) | 持續性監視掌控行蹤 | 中(訊息頻次、定位截圖) | LINE 轟炸、跟車、查勤 |
| 目睹家暴(第 3 款) |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暴 | 中(兒少陳述、學校紀錄) | 孩子在場看見父母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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