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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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890731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立法解釋
已有用詞定義,即不給司法機關太多的解釋空間。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欠缺經濟自主性而被迫忍受不法侵害)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提案人潘維剛 (1997):
在治療方面,不只是治療被害人,同時也要治療加害人,這是一種新的觀念,也是實際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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