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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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定義家暴含身體、精神、經濟暴力、騷擾、跟蹤五大類,目睹兒少也是被害人。
Q · 對方沒打我,但精神虐待、控制錢、查勤行蹤,這算家暴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暴除身體暴力外,明文包含精神暴力、經濟控制、騷擾、跟蹤等行為。2015 年修法後,連目睹家暴的兒少也是法定被害人。符合本條任一款定義,就可聲請保護令、報警介入、要求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
白話解讀
打不出瘀青就不算家暴?1998年的舊法或許可以這樣說,但2015年立法者把「經濟」、「控制」、「脅迫」全部寫進家暴的定義。意思是:每個月不給生活費卻要你做家事是家暴;不准你出去工作是家暴;用查勤的方式控制你的行蹤是家暴;用LINE瘋狂訊息恐嚇你也是家暴。這條第2條是整部家暴法的入口檢查點:你的處境符不符合「家暴」的定義,決定了你能不能用這部法律的所有後續工具,包括聲請保護令、警察強制介入、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最大的盲區是「目睹家庭暴力」:爸爸打媽媽,小孩在旁邊看,那個小孩在法律上也是被害人,可以單獨接受輔導服務並列入保護令的對象。這個概念2015年才入法,很多家長到現在還不知道。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為整部法律的定義條款,分款列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目睹家庭暴力、騷擾、跟蹤、加害人處遇計畫六大用詞定義,是後續保護令、警察介入、強制處遇等所有制度啟動的入口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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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他從來不打我,但每次吵架就摔東西、罵我難聽的話,這算家暴嗎?▾
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明定「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都是家暴。摔東西製造恐嚇情境符合第 4 款騷擾的「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長期辱罵符合精神暴力。重點不是有沒有肢體接觸,而是行為是否造成你的恐懼或心理傷害。實務上聲請保護令時把每次摔物、辱罵的時間、地點、用詞具體列出來,比籠統說「他常常罵我」有力得多。
Q2我兒子常看到爸爸打我,他自己沒被打,能跟我一起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而且應該。本條第 3 款明確定義「目睹家庭暴力」就是看見或直接聽聞家暴,目睹的兒少在法律上就是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時可以把孩子一起列入,要求加害人不得接近孩子。同時通知學校(學校知道後依法要啟動輔導機制),並接受兒少保護機構的免費心理輔導,這些紀錄都會強化日後監護權爭取的籌碼。
Q3家暴定義是什麼?▾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含目睹、跟蹤、騷擾五大類。
Q4精神暴力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本條第 1 款的精神暴力指言語羞辱、恐嚇、長期冷暴力等造成心理傷害的行為,第 4 款騷擾製造心生畏怖情境亦屬之。
Q5什麼叫目睹家庭暴力?▾
本條第 3 款明定「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即構成目睹,該兒少於法律上即為被害人。
Q6加害人處遇計畫包含哪些?▾
本條第 6 款列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五大類專業介入。
Q7我覺得自己被精神虐待,怎麼證明?▾
蒐集每次辱罵、威脅的訊息截圖、錄音、就醫紀錄按時間排序,呈現「持續性」即符合第 2 條精神暴力定義。
Q8符合家暴定義後怎麼啟動保護?▾
撥 113 或就近警局報案,可同時向法院聲請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引用本條對應款項作為事實依據。
Q9聲請保護令要花多少錢?▾
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律師費非必要支出(可自己聲請或請社工協助),113 與各地家防中心均提供免費諮詢。
Q10目睹家暴的孩子怎麼納入保護令?▾
在保護令聲請書中將子女列為被害人並具體敘明目睹情境,法院得核發禁止接近、會面交往限制等款項。
Q11家暴法第 2 條 vs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差在哪?▾
家暴法第 2 條跟蹤限「家庭成員間」,跟騷法第 3 條對「任何人」均適用,後者填補非家庭成員的保護缺口。
Q12家暴 vs 普通家庭爭執差在哪?▾
關鍵是有無「不法侵害」與「持續性」,單一口角不必然構成家暴,持續性辱罵、控制、跟蹤才符合本條定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key_feature | evidence_difficulty | common_scenario |
|---|---|---|---|
| 身體暴力(第 1 款前段) | 有形物理接觸造成傷害 | 低(驗傷單、照片) | 毆打、推打、潑燙 |
| 精神暴力(第 1 款) | 言語、行為造成心理傷害 | 中(錄音、訊息) | 辱罵、貶低、長期冷暴力 |
| 經濟暴力(第 1 款) | 以財務手段控制人身自由 | 中(銀行紀錄、要錢截圖) | 強制交付薪資、不給生活費 |
| 騷擾(第 4 款) | 製造心生畏怖情境 | 中(錄音、目擊) | 摔東西、嘲弄、辱罵 |
| 跟蹤(第 5 款) | 持續性監視掌控行蹤 | 中(訊息頻次、定位截圖) | LINE 轟炸、跟車、查勤 |
| 目睹家暴(第 3 款) |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暴 | 中(兒少陳述、學校紀錄) | 孩子在場看見父母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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