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1 條
- 1.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 2.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 3.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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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規定,家暴被告經訊問無羈押必要時,得附 5 款條件釋放,效期最長 1 年,涵蓋目睹兒少與特定家庭成員。
Q · 家暴被告被釋放了,我還有什麼保護?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被告經訊問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或法院於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特定家庭成員附 5 款條件命被告遵守:禁止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距離、其他保護安全事項。效期自釋放時起至刑事訴訟終結為止,最長 1 年。可同時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雙軌防護。
白話解讀
被告在偵查庭結束的那一刻,檢察官告訴你他不會被羈押,你心裡那一瞬間的絕望是真實的。但「不羈押」不等於「放回街上沒事」。第 31 條給檢察官和法官一張你可能沒聽過的牌:在不關人的情況下,可以對被告附加最多 5 種條件,效力等同於一張迷你版的保護令,最長一年。這 5 個條件你應該背起來:禁止家暴、禁止任何接觸騷擾、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其他保護安全事項。重點是 112 年修法後,保護的範圍不只你本人,還涵蓋目睹家暴的兒少和特定家庭成員。檢察官不會主動問你想要哪幾項,你必須主動向他陳述,告訴他你的具體需求:被告在哪裡上班、你哪些時段最危險、目睹的孩子需不需要被保護、家中長輩需不需要被列入。你不開口,這張牌就只會被打成最低限度的版本。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為附條件釋放處分之核心規範,賦予檢察官及法院在認定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無羈押必要時,得於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際,附加禁止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其他保護安全事項等 5 款條件,效期自釋放時起算至刑事訴訟終結為止,最長 1 年,並可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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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暴附條件處分是什麼?▾
被告不被羈押但被附加義務的保護機制,5 款條件最長 1 年。
Q2附條件處分跟保護令差在哪?▾
保護令由家事法院核發、被害人聲請;附條件由檢察官或刑事法院在不羈押被告時附加。
Q35 款條件具體包含什麼?▾
禁止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距離、其他保護安全事項。
Q4怎麼爭取多款條件?▾
偵查庭以告訴人身分主動逐項陳述需求,最好附書面陳述書。
Q5被告違反附條件怎麼辦?▾
依第 32 條,檢察官或法院得撤銷原處分另為聲押。
Q6附條件處分可以延長嗎?▾
上限 1 年無法延長,但可隨情境變化聲請撤銷或變更條件。
Q7目睹兒少誰可以列入保護?▾
與被害人同住或可能目睹家暴的未成年子女,104 年修法擴大納入。
Q8附條件處分跟通常保護令可以同時申請嗎?▾
可以,兩者效力疊加是實務最佳保護策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附條件處分 | 通常保護令 | 預防性羈押 |
|---|---|---|---|
| 核發機關 | 檢察官或刑事法院 | 家事法院 | 刑事法院 |
| 聲請主體 | 檢察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社工 | 檢察官聲請 |
| 最長期間 | 1 年(至刑事訴訟終結) | 2 年(可延長) | 依刑訴法規定 |
| 違反效果 | 撤銷原處分得聲押 |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第 61 條) | 已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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