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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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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2. 2.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3. 3.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規定,家暴被告經訊問無羈押必要時,得附 5 款條件釋放,效期最長 1 年,涵蓋目睹兒少與特定家庭成員。

Q · 家暴被告被釋放了,我還有什麼保護?

附條件處分。最多 5 款條件最長 1 年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被告經訊問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或法院於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或特定家庭成員附 5 款條件命被告遵守:禁止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距離、其他保護安全事項。效期自釋放時起至刑事訴訟終結為止,最長 1 年。可同時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雙軌防護。

白話解讀

被告在偵查庭結束的那一刻,檢察官告訴你他不會被羈押,你心裡那一瞬間的絕望是真實的。但「不羈押」不等於「放回街上沒事」。第 31 條給檢察官和法官一張你可能沒聽過的牌:在不關人的情況下,可以對被告附加最多 5 種條件,效力等同於一張迷你版的保護令,最長一年。這 5 個條件你應該背起來:禁止家暴、禁止任何接觸騷擾、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其他保護安全事項。重點是 112 年修法後,保護的範圍不只你本人,還涵蓋目睹家暴的兒少和特定家庭成員。檢察官不會主動問你想要哪幾項,你必須主動向他陳述,告訴他你的具體需求:被告在哪裡上班、你哪些時段最危險、目睹的孩子需不需要被保護、家中長輩需不需要被列入。你不開口,這張牌就只會被打成最低限度的版本。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為附條件釋放處分之核心規範,賦予檢察官及法院在認定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無羈押必要時,得於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際,附加禁止家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其他保護安全事項等 5 款條件,效期自釋放時起算至刑事訴訟終結為止,最長 1 年,並可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附條件處分跟保護令到底差在哪?我兩個都有需要嗎?

保護令由家事法院核發、被害人主動聲請、最長 2 年可延長;附條件由檢察官或刑事法院在不羈押被告時附加、最長 1 年。兩者可同時存在效力疊加。實務上強烈建議兩條軌道都跑:保護令處理民事面,附條件處分綁住刑事被告。內行人提示:保護令違反獨立構成違反保護令罪(第 61 條),附條件違反則可能直接被聲押(第 32 條),各有殺傷力。

Q2檢察官會主動問我要附哪些條件嗎?

通常不會主動問得這麼細。檢察官最常勾選的是禁止家暴和禁止接觸這兩個基本款。其他像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距離、保護孩子等,必須由你主動陳述需求。內行人提示:以告訴人身分到偵查庭時,準備一份書面陳述書,逐項列出你要的條件和理由,當場交給檢察官。書面比口頭有效十倍。

Q3家暴附條件處分是什麼?

被告不被羈押但被附加義務的保護機制,最多 5 款條件最長 1 年,是被害人在被告未羈押情境下的關鍵保護工具。

Q4附條件處分跟保護令差在哪?

保護令由家事法院核發、被害人聲請、最長 2 年;附條件由檢察官或刑事法院在不羈押被告時附加、最長 1 年。兩者制度與違反效果都不同。

Q55 款條件具體包含哪些?

禁止實施家暴、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遷出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Q6目睹家暴的兒少誰可以列入保護?

與被害人同住或可能目睹家暴情境之未成年子女,104 年修法擴大納入。亦包含可能受加害人騷擾的特定家庭成員。

Q7怎麼向檢察官爭取附條件處分?

偵查庭前列清單(要禁止接觸對象、被告應遠離地點、危險時段)→ 以告訴人身分到庭逐項陳述 → 提交書面陳述書當場交檢察官。書面比口頭有效十倍。

Q8被告違反附條件怎麼辦?

依第 32 條報警並提供證據(監視器、通訊紀錄、目擊證人)→ 警察通報檢察官 → 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另為聲押。違反次數累積是改聲押的關鍵籌碼。

Q9附條件處分要多少錢?

附條件處分本身免費(檢察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免裁判費。律師費 6-15 萬起跳,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免費律師。

Q10怎麼證明被告違反附條件?

監視器、LINE / 簡訊截圖含時間戳、目擊證人證述、定位紀錄、跟蹤騷擾錄音錄影。一次違反就立刻報警留紀錄,不要忍。

Q11附條件處分 vs 通常保護令哪個有效?

兩者效力不同層次。通常保護令期間長(2 年可延長)但違反才有罪;附條件期間短(1 年)但違反直接得聲押。實務上雙軌並用最強。

Q12附條件處分 vs 預防性羈押差在哪?

預防性羈押(第 31-1 條)是把人關起來;附條件是放人但畫線。檢察官評估「再犯危險程度 + 比例原則」決定走哪條。被害人陳述強度影響評估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附條件處分通常保護令預防性羈押
核發機關檢察官或刑事法院家事法院刑事法院
聲請主體檢察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被害人、檢察官、警察、社工檢察官聲請
最長期間1 年(至刑事訴訟終結)2 年(可延長)依刑訴法規定
違反效果撤銷原處分得聲押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第 61 條)已在押

附條件處分

核發機關
檢察官或刑事法院
聲請主體
檢察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
最長期間
1 年(至刑事訴訟終結)
違反效果
撤銷原處分得聲押

通常保護令

核發機關
家事法院
聲請主體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社工
最長期間
2 年(可延長)
違反效果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第 61 條)

預防性羈押

核發機關
刑事法院
聲請主體
檢察官聲請
最長期間
依刑訴法規定
違反效果
已在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DV防止法)第 10 条(保護命令)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 29 조(임시조치:접근금지 등)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 23-32 條(人身安全保護令)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GewSchG) § 1(Schutzanordnungen)+ § 2(Überlassung der gemeinsamen Wohn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515-9 à 515-13(ordonnance de protection)
美國VAWA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42 U.S.C. § 13981 + state-level Protection / Restraining 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3

(0870528 制定)

前條之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監務委員會得於假釋中定假釋條件以擴大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

(0960305 全文修正)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字係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三款文字修正。

  • 家庭暴力名詞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羈押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少年名詞
  • 騷擾名詞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撤銷名詞
(0870528 制定)

明定監務委員會得於假釋中定假釋條件以擴大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

(096030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字係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三款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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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規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