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8 條
- 1.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 2.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 3.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4.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 5.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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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規定,家暴加害人受緩刑者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違反禁止施暴、騷擾、遷出住居所等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緩刑。
Q · 對方家暴被判緩刑,是不是就等於沒事回來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加害人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除顯無必要外,應命他遵守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家學校工作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一款或數款事項,並應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上述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宣告,直接執行原本被緩的刑期。
白話解讀
家暴加害人被判刑是一種結局,被判緩刑又是另一種結局。而很多被害人最怕的恰恰是後者:對方沒進監獄、很快回到社區、甚至可能回到你附近。這條法律是為這個時刻設計的安全網。法院判緩刑時,除非「顯無必要」,否則必須額外加上一組具體條件:禁止再打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搬離你的住處、遠離你和孩子的生活圈、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心理輔導、戒酒、情緒管理課程)。這些不是建議,是法院命令。違反了情節重大,緩刑宣告會被撤銷,加害人直接進監獄執行原本的刑期。對被害人而言,這等於一張貼身保護的法院命令;對加害人而言,這是比一般緩刑更嚴格的條件換來自由。而第四項規定:法院做緩刑宣告時必須通知被害人和當地警察機關。你不會在毫無準備下突然發現對方被放出來了。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為家暴犯罪緩刑的特別規範,規定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除顯無必要外,應命被告遵守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一款或數款事項,違反情節重大者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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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家暴緩刑的特別條文,要加害人緩刑期內受保護管束,違反情節重大撤銷緩刑。
Q2家暴判緩刑保護管束內容有哪些?▾
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Q3對方緩刑期間騷擾我怎麼辦?▾
立即蒐證並書面通知地檢署觀護人或承辦檢察官,可作為撤銷緩刑依據。
Q4怎麼撤銷家暴加害人的緩刑?▾
保全違反事證後向地檢署觀護人或檢察官書面陳報,由其聲請法院撤銷。
Q5加害人處遇計畫是什麼?▾
對加害人施以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戒癮治療等的法院命令矯治方案。
Q6緩刑保護管束跟民事保護令差在哪?▾
保護管束附隨刑事緩刑、違反撤銷入監;保護令是獨立民事命令、違反成立違反保護令罪。
Q7什麼程度算情節重大才會撤銷緩刑?▾
綜合違反次數、態樣與對被害人安全威脅實質判斷,非一次形式違反即撤銷。
Q8緩刑期間傳一次LINE算違反嗎?▾
非必要聯絡即違反管束事項,單次未必情節重大,但會累積成撤銷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緩刑保護管束(第38條) | 民事保護令 |
|---|---|---|
| 性質 | 附隨刑事緩刑的監督條件 | 獨立的民事保護命令 |
| 聲請/發動 | 法院判緩刑時依職權附加 | 被害人或檢警社政聲請 |
| 違反後果 | 情節重大撤銷緩刑、執行原刑 | 成立違反保護令罪(最重3年) |
| 存續期間 | 原則同緩刑期間(2-5年) | 通常保護令最長2年、得延長 |
| 可否並用 | 可與民事保護令雙軌並行 | 可與保護管束雙軌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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