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 條
-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基於性別平等,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四、勞動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及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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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4 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福部,並列出衛生、教育、勞動、警政等九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工辦理家暴防治業務。
Q · 家暴受害者除了找警察,到底還可以找哪些機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另有九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工:警察處理人身安全、衛生機關處理驗傷治療、教育機關處理目睹兒童與就學維護、勞動機關提供職訓與就業、法務機關處理偵查與矯正、移民機關協助外籍配偶居留、文化與通傳機關處理媒體違規、戶政機關保密身分資料。每個面向都有對口機關有法定責任。
白話解讀
半夜被家暴你會打給誰?多數人會說「110警察」,這個答案不完整。家暴防治不是某一個機關的事,而是九個部會的聯合作戰。衛福部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整體政策和督導,但實際運作分散到:警察處理人身安全和現場、衛生主管機關處理驗傷和加害人治療、教育主管機關照顧目睹家暴的孩子和學生轉學、勞動主管機關提供受害者職業訓練和就業服務、移民署協助新住民配偶的居留問題、戶政主管機關保密被害人身分資料避免加害人查到、文化和通傳主管機關處理出版品和媒體違規。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家暴造成的傷害是全方位的,受害者需要的不只是警察制止,還包括醫療、心理、就業、子女教育、身分保密。這條第4條把九個部會綁在一起當隊友,每個機關都不能說「這不是我的業務」。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 條為主管機關權責條款,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與九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移民、文化、通傳、戶政)的家暴防治權責分工,並要求各機關「基於性別平等、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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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暴主管機關是哪個部會?▾
中央是衛生福利部,地方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另有九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工。
Q2家暴受害者要打哪通電話求助?▾
危急撥 110、保護專線撥 113、福利諮詢撥 1957。113 會幫你分流到正確機關。
Q3外籍配偶被家暴會被遣返嗎?▾
不會。本條第 7 款明定移民署有協助維護居留權益的法定義務,懂的人會直接引用本條請求依法處理。
Q4目睹家暴的孩子要找誰幫忙?▾
找縣市教育局。本條第 3 款明定教育主管機關負責目睹家暴兒少輔導與就學維護。
Q5媒體把我的家暴案曝光怎麼投訴?▾
報紙書籍找文化局、廣電找 NCC、網路找 NCC 或數發部,引用家暴法第 50 條和本條第 8、9 款。
Q62023 年加入「基於性別平等」是什麼意思?▾
要求各機關處理家暴時用性別敏感視角,不能用「他不是真的要打你」這類視角為加害人開脫。
Q7家暴法 §4 跟性平法的關係?▾
性平政策綱領是本條 2023 年加入「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的政策來源。性平法處理性別歧視,本條處理家暴跨部會分工。
Q8離婚協議談判中可以引用本條嗎?▾
可以間接引用。子女轉學要求對方配合時可主張教育局介入;身分保密可要求戶政協助。本條是要求各機關依職權配合的法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gency | responsibility | hotline_url |
|---|---|---|
| 衛生主管機關 | 驗傷、採證、身心治療、加害人處遇 | 1957 或縣市衛生局 |
| 教育主管機關 | 目睹兒少輔導、被害人及子女就學權益維護 | 縣市教育局 |
| 勞動主管機關 | 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 縣市勞動局或勞動部 |
| 警政主管機關 | 人身安全、緊急處理、家暴犯罪偵查 | 110 或派出所 |
| 法務主管機關 | 家暴犯罪偵查、矯正、再犯預防 | 地檢署 |
| 移民主管機關 | 外籍/陸/港澳配偶居留權益維護 | 移民署 0800-024-111 |
| 文化主管機關 | 出版品違反本法處理 | 縣市文化局或文化部 |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 廣電與依法管理媒體違反本法處理 | NCC 0800-066-372 |
| 戶政主管機關 | 被害人及子女身分資料與戶籍保密 | 戶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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