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5 條
- 1.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 2.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 3.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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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讓法院准許加害人會面子女時,得附加監督、處遇計畫、保證金等七款安全命令,保護子女與被害人。
Q · 法院判加害人可以探視小孩,我要怎麼確保孩子安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法院准許會面交往時得同時下達七款安全命令:特定場所交付、第三人或機構監督、以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為條件、負擔監督費用、禁止過夜、準時安全還人並繳保證金、保密住居所。七款可一併施加;加害人違反任一款,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禁止會面,違反保證金款項並得沒入。關鍵是被害人須在書狀逐款具體主張,法官不會主動替你想到。
白話解讀
法律沒有完全封死加害人和孩子的聯繫,但它用了一整套精密的安全閥。法官准許會面交往時,不是讓你直接把小孩送過去然後祈禱對方不亂來。這條給了法官七種保護裝置可以一併施加:指定在特定的安全場所交接、由第三方或機構全程監督、要求加害人先完成處遇計畫才能見面、命令加害人自費負擔監督費用、禁止過夜、要求準時還人並繳交保證金、保密你和小孩的住址。這不是七選一,是七選多。法官可以把保護層層疊疊地堆在小孩身上。而且如果加害人違反其中任何一項,法院可以直接禁止會面,保證金沒收。關鍵在:這些命令不是你要哀求才能有的,是法官的職權,你要做的是在書狀裡具體提出你擔心的風險場景,讓法官知道哪些命令要下。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為會面交往安全命令的實體規範。當法院准許家暴加害人會面交往未成年子女時,得審酌子女及被害人安全,附加七款保護條件(特定場所交付、第三人監督、處遇計畫、費用負擔、禁止過夜、保證金、保密住居所)之一款或數款;違反者法院得禁止會面並沒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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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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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督會面交往是什麼?▾
由第三人或機構在場監督的親子會面,確保子女與被害人在會面過程中的安全。
Q2家暴法第45條的七款命令是哪七款?▾
特定場所交付、第三人監督、完成處遇計畫為條件、負擔監督費用、禁止過夜、準時還人並繳保證金、保密住居所。
Q3加害人處遇計畫是什麼?要多久?▾
含認知輔導、心理治療、戒癮等矯正方案,通常12週以上,缺席或不配合視為未完成。
Q4監督會面的保證金要繳多少?能拿回嗎?▾
法律未定額,法官依加害人經濟與違反風險酌定;會面期滿無違反依法返還,違反則沒入國庫。
Q5怎麼向法院聲請監督會面?▾
在離婚、酌定或改定親權、會面交往的家事事件中,逐款具體主張並提出安全疑慮事證。
Q6加害人違反會面命令會怎樣?▾
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禁止會面;違反準時安全還人並繳保證金那款,保證金還會被沒入。
Q7完成處遇計畫後,所有保護命令就解除嗎?▾
不會。完成處遇只解鎖第三款,其他六款仍獨立存在,須分別聲請變更。
Q8沒有保護令也能聲請監督會面嗎?▾
可以。本條附麗於法院准許會面交往的裁判,不以另有保護令為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選項 | 適用情境 | 子女安全 | 親子連結 | 法院態度 |
|---|---|---|---|---|
| 完全禁止會面 | 加害人有立即重大危險、子女強烈抗拒 | 最高 | 中斷 | 需高度具體危險事證 |
| 監督/附條件會面(第45條) | 有安全疑慮但非立即重大危險 | 高(七款可疊加) | 受控保留 | 兼顧安全與連結之主流選項 |
| 自由會面(民法第1055條) | 無家暴或安全疑慮 | 依當事人自律 | 完整 | 無家暴前提下之常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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