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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2.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3.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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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II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2;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3。 ⚠️立法理由: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爰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女性代表人數之規定(過往兩性平等,現今性別平等) III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2903030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施行細則1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權利人、義務人,定義如下: 一、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前: (一)權利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往者。(二)義務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二、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後: (一)權利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二)義務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往者。
aa0938899344aa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電子資料庫:家暴再犯率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