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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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 3.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列舉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十項職掌,含家暴電子資料庫建立、每四年公布統計分析。
Q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規範什麼?衛福部要做哪些事?
衛福部的 10 項法定職責,含家暴電子資料庫與四年統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列舉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十項法定職掌:研擬法規政策、督導執行、提升服務效能、推展教育、協調被害人與加害人計畫、協助建立家暴處理程序、建立全國家暴電子資料庫、補助地方政府、每四年公布致死人數及補助統計、其他防治事項。第二項規定諮詢機制必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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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中央主管機關」只是個名稱,反正是政府的事跟我無關。其實這條第5條是整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引擎室藍圖:衛福部要做哪些具體事情,全部寫在這。其中第7款最值得注意:衛福部要建立「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給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工查詢,但要對被害人身分保密。意思是當你聲請保護令、跑急診、報案,你的資料會被串連起來建檔,讓不同單位即時掌握你的處境,避免你每次都要對陌生承辦人重講一遍創傷。第9款更關鍵:政府每四年要公布家暴致死人數和補助統計。這個資料公開讓社會大眾、立委、媒體可以監督政府做得好不好,也讓你看到資源分配是否到位。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為中央主管機關職掌總目,列舉衛生福利部就家庭暴力防治應辦理之十項法定義務,並建立諮詢委員會性別與民間參與比例規範。本條同時授權建立全國性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串連警政、醫療、司法、社政等跨機關通報與服務系統。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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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之前在台北聲請過保護令,現在搬到高雄又遇到家暴,我的舊紀錄查得到嗎?
查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是全國性串連的,警察、檢察官、法官、醫師、社工都可以依職務需要查詢。你在高雄報案或聲請保護令時,承辦人查詢系統就會看到你的歷史紀錄。實務上這個資料庫對被害人身分有保密設計(例如住址欄位有遮蔽),但若加害人是執法相關職業仍有風險,可同時申請戶政地址隱匿加強保密。
Q2我覺得政府家暴防治做得不好,要怎麼監督?有資料可以查嗎?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衛福部每四年要公布家暴致死人數、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統計分析,可在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網站下載。這份資料是立委質詢、媒體調查、學術研究的標準來源。除了官方統計,可同時參考司法院統計年報中的保護令核發數據、監察院對家暴防治的調查報告,把三方資料對照能看出實際執行落差。
Q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規定什麼?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就家暴防治的十項法定職掌,含研擬政策、督導執行、教育推廣、建立全國家暴電子資料庫、補助地方、每四年公布統計分析等。
Q4家暴電子資料庫是什麼?
依本條第 1 項第 7 款建立的全國性家暴防治整合資訊系統,串連警政、醫療、司法、社政等機關,依職務查詢使用,並對被害人身分依法保密。
Q5衛福部家暴防治職掌包含哪些?
十項:研擬法規政策、督導執行、提升效能、推展教育、協調保護與處遇計畫、協助建立處理程序、建立電子資料庫、補助地方、四年統計、其他事項。
Q6家暴防治諮詢委員會怎麼組成?
依本條第 2 項,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數 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Q7民間團體怎麼參與家暴防治政策諮詢?
本條第 2 項保障民間團體代表參與比例不少於總數 1/2,可關注衛福部諮詢委員會公開遴聘訊息、循公益團體提報或立委推薦管道進入。
Q8怎麼下載衛福部家暴統計報告?
至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網站(https://dep.mohw.gov.tw/dops/)或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搜尋「家庭暴力統計」,每四年依本條第 9 款公布完整分析報告。
Q9向政府陳情家暴防治問題要引用哪一條?
陳情時引用「家暴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N 款」對應職掌(例如教育推廣不足引第 4 款、統計公布缺漏引第 9 款),比抽象指控更能逼出具體回應。
Q10新聞或學術研究怎麼引用家暴統計?
本條第 9 款公布的衛福部統計分析是法定標準引用來源,引用時註明「衛福部 OO 年家庭暴力統計分析」+ 對照司法院統計年報、監察院調查報告以呈現執行落差。
Q11中央 vs 地方主管機關職掌差在哪?
中央(衛福部)依本條負責政策、督導、教育、資料庫、補助等全國性事務;地方依第 7、8 條負責個案處理、防治中心運營、第一線服務。
Q12家暴電子資料庫 vs 地方紙本檔案差在哪?
電子資料庫全國串連、跨縣市查得到;地方檔案僅該縣市持有。搬家後資料庫紀錄仍跟著你,這是連續服務也是隱私議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Scope | Core duties | Legal basis |
|---|---|---|---|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 全國政策統籌 | 研擬法規政策/督導/教育推廣/全國電子資料庫/每四年統計/補助地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 |
|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 在地個案處理 | 家暴防治中心/個案受理通報/保護令聲請協助/緊急安置/加害人處遇執行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8 條 |
Scope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 全國政策統籌
-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 在地個案處理
Core duties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 研擬法規政策/督導/教育推廣/全國電子資料庫/每四年統計/補助地方
-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 家暴防治中心/個案受理通報/保護令聲請協助/緊急安置/加害人處遇執行
Legal basis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條
-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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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28 制定)
內政部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前項第七款資料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其女性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或其他法規不得規定機關之組織,酌修第一項序文,原條文第六條之委員會移列第二項,其組織、定位與功能仍予維持,對於業務推動並無影響。 二、為強調地方自治中央、地方協調合作、非上下隸屬關係,第一項第二款刪除「考核」文字。 三、為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範圍廣氾,須中央相關部會共同辦理,非委員會所能獨任,為符實際,修正為「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四、為依原條文第一項第七款中央所能統籌建立、管理者,非紙本資料,而係經相關機關、單位建檔後透過電子科技資訊軟體統整之資料庫,為符實際,爰予修正。 五、原條文第一項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及調整。另為臻周延,增列第九款概括性規定,以免掛漏。 六、第三項配合第一項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實掌握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及發展趨勢,以利相關政策措施之規劃,爰參照相關社福法規於第一項增列第九款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針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呈現我國家庭暴力樣態之整體報告,及定期公布因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及相關補助等,以進一步檢討防治工作執行成效。原條文第九款遞移為第十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為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爰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女性代表人數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規
- 家庭暴力名詞
- 加害人處遇計畫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或其他法規不得規定機關之組織,酌修第一項序文,原條文第六條之委員會移列第二項,其組織、定位與功能仍予維持,對於業務推動並無影響。 二、為強調地方自治中央、地方協調合作、非上下隸屬關係,第一項第二款刪除「考核」文字。 三、為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範圍廣氾,須中央相關部會共同辦理,非委員會所能獨任,為符實際,修正為「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四、為依原條文第一項第七款中央所能統籌建立、管理者,非紙本資料,而係經相關機關、單位建檔後透過電子科技資訊軟體統整之資料庫,為符實際,爰予修正。 五、原條文第一項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及調整。另為臻周延,增列第九款概括性規定,以免掛漏。 六、第三項配合第一項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確實掌握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及發展趨勢,以利相關政策措施之規劃,爰參照相關社福法規於第一項增列第九款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針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呈現我國家庭暴力樣態之整體報告,及定期公布因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及相關補助等,以進一步檢討防治工作執行成效。原條文第九款遞移為第十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為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爰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女性代表人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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