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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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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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通報:
被害人基本資料盡量完整(例如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具體受暴或受侵害之事實、身心狀況及通報法令依據等)、
案情簡要敘述、
建議被害人至醫院驗傷或至警局報案
II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III 「當地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受理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危機處理,例如緊急安置庇護機構或特約旅社、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IV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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