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2.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醫護、社工、教育、警察等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家暴,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通報人身分受保密保護。
Q · 看到疑似家暴卻不確定,要通報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社工、教育、教保服務、保育、警察、移民業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只要「知有疑似」家暴情事就有通報義務,不需先確認事實,至遲24小時內須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人身分依法保密,主管機關接獲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被害人需求與有無兒少目睹。違反通報義務依第62條可處6000至3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家暴案件裡最致命的一件事,是被害人往往無法自己求救。打電話的手被監視,離開家門被阻止,報警之後被報復。立法者知道這個黑箱打不開,所以撒下一張網:護理師、社工、老師、教保員、警察、移民署人員,只要在執行職務時「合理懷疑」看到家暴的跡象,24 小時內必須通報。不是請她們發善心,是法律義務。沒通報就違法(§62 最高 3 萬罰鍰)。這套制度的力量不在罰鍰,在於它把那些最有機會看到蛛絲馬跡的人變成系統的眼睛。你住院時護理師看到的瘀青、你孩子作文裡寫的「爸爸又摔東西」、你去移民署辦居留時官員察覺的異常,這些都是啟動救援的觸發點。當你自己打不了 113,有人會替你打。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為強制通報規範,課予醫事、社會工作、教育、教保服務、保育、警察、移民業務等執行家暴防治職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法定義務,並要求對通報人身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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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不是專業人員,看到鄰居家暴可以直接報警嗎?▾
可以。任何人都可以通報,只是沒有法定強制義務。本條強制的對象限於醫護、社工、教育、教保、保育、警察、移民業務人員。一般民眾撥113保護專線或110即可。若擔心加害人知道是你通報,透過113比直接到派出所留下姓名更安全,113有完整轉介與保密流程。
Q2專業人員通報後,被害人會不會變得更危險?▾
本條設計多層保護:通報人身分法定保密、主管機關依風險評估決定處理方式、必要時可聲請緊急保護令。合格的家暴社工不會在通報後立刻登門暴露身分,會先透過電話、學校、醫院等中性管道接觸,最擔心的『通報反而害她』情境在專業個案管理下已大幅降低,但仍須與社工討論安全計畫。
Q3老師明明知道學生被家暴卻沒通報會怎樣?▾
依家暴法第62條,違反責任通報義務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若因未通報導致被害人受更嚴重傷害,相關人員可能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知道某老師壓下通報,可向縣市社會局或教育局檢舉,這條管道會啟動懲處調查並補啟動原本應進行的家暴個案評估。
Q4家暴責任通報人員有哪些?▾
醫事、社會工作、教育、教保服務、保育、警察、移民業務及其他執行家暴防治人員,共7大類加概括條款,發現疑似家暴即負法定通報義務。
Q5什麼叫『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不需確認事實,只要達合理懷疑程度即觸發通報義務,查證交由主管機關,專業人員不必自己當偵探。
Q6責任通報和自願通報差在哪?▾
責任通報是專業人員的法定義務、有24小時時限與罰則;一般民眾撥113是自願通報,無強制力也無罰則。
Q7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未直接受暴但目睹家暴過程的兒童及少年,104年修法要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一併評估其需求。
Q8疑似家暴怎麼啟動通報?▾
受害者讓醫護或老師看見傷勢或威脅 → 專業人員24小時內通報 → 同時撥113留紀錄 → 保全證據 → 規劃安全計畫。
Q9通報後主管機關會做什麼處置?▾
接獲通報後即行處理,評估被害人需求與有無兒少目睹,必要時自行或委託機關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
Q10怎麼檢舉專業人員壓下家暴通報?▾
向縣市社會局或教育局檢舉,會啟動對該人員的懲處調查,並補啟動原本應進行的家暴個案評估。
Q11未通報的罰則怎麼算?▾
依第62條處6000至3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若導致被害人受更嚴重傷害,可能另負民事賠償責任。
Q12家暴法第50條 vs 兒少權法第53條哪個適用?▾
兩者平行交錯。涉及兒少(含目睹家暴)時兒少權法第53條的兒保通報系統同步啟動,成年被害人則回到家暴法第5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ponsible_reporter | general_public |
|---|---|---|
| 通報性質 | 法定義務(強制) | 自願通報(無強制) |
| 未通報後果 | 第62條罰鍰6000-3萬,得按次罰 | 無罰則 |
| 時限 | 24小時內 | 無明定時限 |
| 身分保密 | 依第50條第2項法定保密 | 撥113有保密轉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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