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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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家暴安全防護網:協助、扶助、提供、轉介)。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II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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