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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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 2.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規定縣市應設家暴防治中心,整合 8 個機關提供 24 小時專線、救援、庇護等 10 項服務。
Q · 家暴防治中心是做什麼的?打 113 後會發生什麼?
整合 8 機關的一站式救援樞紐,打 113 啟動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每個直轄市、縣(市)必須設立家暴防治中心,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法定提供 24 小時電話專線、緊急救援、診療驗傷採證、緊急及短中長期安置、職業訓練、心理諮商、目睹兒少保護、加害人處遇轉介等十項服務。打 113 即啟動此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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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13 這三個數字背後是一整個行政系統。這條把縣市的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司法、移民全部整合進來,在同一個「家暴防治中心」底下,提供 24 小時電話專線、緊急救援、驗傷採證、短中長期庇護、心理諮商、法律服務、職業訓練、加害人處遇轉介、跨機構網絡會議,加上目睹家暴兒童少年的保護。這不是客服中心,這是一個你打一通電話就能啟動多個機關介入的樞紐。一般人最常見的誤會是「113 只是諮詢」,其實它是整個保護網絡的入口。第二項還明文允許和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反映中小型縣市資源整合的現實。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業務人力設立的整合性救援樞紐,並協調司法、移民機關,提供 24 小時電話專線、緊急救援、驗傷採證、短中長期庇護、職業訓練、目睹兒少保護、加害人處遇轉介等十項法定服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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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打 113 會不會警察直接上門,家人發現怎麼辦?
不會自動派警察。113 會先評估你的狀況和需求,如果你明確說「我現在安全,只是諮詢」就不會派員,而是提供資訊和轉介。如果你說「現在有人要傷害我」,會同步通報 110。內行人提示:你可以要求通話保密、家防官聯絡時用特定時間或私人手機,這些都可以協商,不要因為怕被家人發現就不敢求助。
Q2我不是被打的人,是目睹家暴的孩子(或是孩子的老師),能找家暴中心嗎?
可以。第一項第五款明文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列入服務對象,104 年修法特別加入這點。老師、學校輔導室發現學生疑似目睹家暴也可以通報,不需要孩子本人同意。內行人提示:目睹家暴對兒童的長期心理傷害已被大量研究證實,這類通報不是小題大作,越早介入孩子的創傷越可逆。
Q3庇護安置的期限多長,會被趕出來嗎?
第四款規定「短、中、長期」三種。短期是緊急安置(通常 3 天到 2 週),中期 1 到 3 個月,長期可達半年以上視個案。時間長短不是任意決定,而是搭配你的重建進度(找工作、找住所、走完法律程序)。內行人提示:庇護所不是終點是起點,中心會同步協助你規劃下一步的經濟、住宅、法律、子女教育,期限會根據重建進度調整而非冷酷切斷。
Q4家暴防治中心是什麼?
依家暴法第 8 條由縣市主管機關設立的整合性救援樞紐,整合 8 個機關業務人力,提供 24 小時專線、緊急救援、庇護、職訓、心理諮商等 10 項法定服務,是台灣家暴被害人接觸國家保護網絡的法定前門。
Q5113 婦幼保護專線是做什麼的?
113 是家暴防治中心的法定 24 小時電話專線,受理家暴、性侵害、兒少保護的諮詢與緊急救援。打 113 即啟動家防中心的多機關協作網絡,不是單純諮詢電話。
Q6什麼叫目睹家暴兒少?
未直接遭受暴力,但目睹家庭暴力情境的兒童及少年。104 年修法明文納入家防中心服務對象,老師、學校輔導室發現也可通報,無需孩子本人同意。
Q7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依家暴法第 2 條,家暴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範圍涵蓋肢體暴力、言語精神暴力、經濟控制、跟蹤騷擾。
Q8怎麼撥打 113 求助?
拿起電話直撥 113,24 小時皆可。建議一次說清所有需求:諮詢、緊急救援、庇護、心理、法律、職訓。可要求保密、轉介個案管理社工。
Q9家暴中心怎麼幫我聲請保護令?
中心個案管理社工依家暴法第 10 條為法定代聲請人,可代為書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並陪同出庭、提供安全出庭環境。
Q10庇護所要住多久、需要錢嗎?
依第 4 款分短中長 3 期:短期 3 天-2 週、中期 1-3 月、長期半年以上。費用由中心經費負擔,住戶免費。期限依重建進度調整。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受家暴可以求助?
不需要事前證明。家防中心會做危險評估(DA 量表)。傷照、對話紀錄、就醫記錄、目擊證人有幫助但非必要,緊急狀況優先安置。
Q12家暴中心 vs 性侵害防治中心差在哪?
兩者法律基礎不同(家暴法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本條第 2 項允許合併設立,中小型縣市常實質合署辦公以整合資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
| 啟動方式 |
| 服務對象 |
| 資源整合度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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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28 制定)
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 一、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二、被害人之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與法律扶助。 三、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之轉介。 五、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六、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七、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措施。 前項中心得單獨設立或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根本防治家庭暴力及確實保護被害人,明定地方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辦理輔導、法律扶助、醫療、救援、教育等有關措施。
(0960305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查移民業務人員已列為責任通報人員,移民機關亦為協助受暴之外籍、大陸地區等配偶之重要一環,爰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協調之機關增列移民機關,以擴大防治網絡保護機制。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心理輔導與第五款所列身心治療及諮商性質相似,爰整併至第五款擴充服務內涵後予以刪除。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之服務對象增列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俾周延保護對象及防治效益;另為避免身心治療及輔導過於醫療化,爰參酌社會工作師之業務內容增列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等文字,以周延社會及心理輔導專業範疇。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八款酌修文字,家庭暴力防治包含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預防教育及觀念宣導等。 五、為落實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人身安全,明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俾及早發掘高危機個案,並加強跨網絡協調合作,共同擬具、執行降低暴力風險之安全行動策略,爰增列第一項第九款。 六、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未修正,第九款遞移為第十款。 七、原條文第二項酌修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少年名詞
為根本防治家庭暴力及確實保護被害人,明定地方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辦理輔導、法律扶助、醫療、救援、教育等有關措施。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查移民業務人員已列為責任通報人員,移民機關亦為協助受暴之外籍、大陸地區等配偶之重要一環,爰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協調之機關增列移民機關,以擴大防治網絡保護機制。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心理輔導與第五款所列身心治療及諮商性質相似,爰整併至第五款擴充服務內涵後予以刪除。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之服務對象增列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俾周延保護對象及防治效益;另為避免身心治療及輔導過於醫療化,爰參酌社會工作師之業務內容增列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等文字,以周延社會及心理輔導專業範疇。 四、原條文第一項第八款酌修文字,家庭暴力防治包含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預防教育及觀念宣導等。 五、為落實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人身安全,明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俾及早發掘高危機個案,並加強跨網絡協調合作,共同擬具、執行降低暴力風險之安全行動策略,爰增列第一項第九款。 六、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未修正,第九款遞移為第十款。 七、原條文第二項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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