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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由社會救助機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 ┌────────────────────────┐ │社會教助機構申請獎勵事蹟表 │ ├──┬──────┬─────┬──┬──┬──┤ │申請│ 日期│負 責 人│機構│承辦│聯絡│ │ │設立許可 ├──┬──┤ │ │ │ │機構│ 文號│職稱│姓名│地址│人員│電話│ ├──┼──────┼──┼──┼──┼──┼──┤ │ │ │ │ │ │ │ │ ├──┼──────┴──┴──┴──┴──┴──┤ │具體│ │ │事蹟│ │ ├──┼─────────────────────┤ │層轉│□1 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請│ │機關│ 說明) │ │審│ │ │意見│□2 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 │ (請說明) │ │ │ │ │ │ (機關戳記)│ ├──┼──┬──┬──┬──┬──┬──────┤ │核章│機關│ │業務│ │承辦│ │ │處 │首長│ │主管│ │人員│ │ ├──┴──┴──┴──┴──┴──┴──────┤ │說明:具體事蹟請附證明文件影本便審核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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