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