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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 二、於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期間,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三、指派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並每三個月至少訪視一次。 四、於本津貼發給期間,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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