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 一、老人福利概述。 二、老人照顧服務相關法令。 三、老人照顧服務工作倫理。 四、老人照顧服務內容及工作方法。 五、其他與老人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 前項在職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機構、團體及學校辦理。訓練成績合格者,訓練主辦單位應發給結業證明文件,並載明訓練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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