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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2. 老人長期照顧失智照顧型機構照顧服務員除應具前項資格外,並應取得失智症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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