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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及口試費用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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