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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備齊文件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核定程序。
  2. 本辦法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補助之起始日、補助額度。對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3.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前條及本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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