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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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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對經
核定
補助項目為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身心障礙者,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需求強度,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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