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居家護理之補助,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二次外,經評估仍有需求者,每月得再增加補助二次,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為原則。
- 居家護理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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