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原則,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 前項補助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 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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