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擬具詳細徵用計畫書,並附上徵用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副知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原因、所在地範圍及面積、興辦事業的種類、法令依據、土地的使用現狀及使用人的姓名和住所、土地改良物的情形、是否一併徵用土地改良物、相鄰土地的使用狀況及改良情形、徵用土地區內是否存在古蹟、舉行公聽會的過程、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過程和所有權人的陳述意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和住所、被徵用土地的使用配置、興辦事業的概略和徵用期間、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如果符合前一條的規定情形,則徵用計畫書可以免載明第二條第十和第十一項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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