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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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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用計畫書,並附具徵用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2.徵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 四、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五、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六、土地改良物情形。 七、有無一併徵用土地改良物。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九、徵用土地區內有無古蹟,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十、舉行公聽會之經過情形。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十二、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十三、被徵用土地之使用配置。 十四、興辦事業概略及徵用期間。 十五、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十六、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3. 3.申請徵用土地改良物,得免載明前項第七款及第十三款事項。
  4. 4.有前條規定情形者,徵用計畫書免載明第二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擬具詳細徵用計畫書,並附上徵用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副知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原因、所在地範圍及面積、興辦事業的種類、法令依據、土地的使用現狀及使用人的姓名和住所、土地改良物的情形、是否一併徵用土地改良物、相鄰土地的使用狀況及改良情形、徵用土地區內是否存在古蹟、舉行公聽會的過程、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過程和所有權人的陳述意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和住所、被徵用土地的使用配置、興辦事業的概略和徵用期間、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如果符合前一條的規定情形,則徵用計畫書可以免載明第二條第十和第十一項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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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用計畫書,並附具徵用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