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定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如下: 一、民法物權: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二、土地法: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土地登記: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四、地籍測量: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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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一定學分或時數之專業科目如下: 一、民法物權: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二、土地法: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土地登記: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四、地籍測量:二學分或三十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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