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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發給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認可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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