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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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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或其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者,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三、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在面對客戶或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風險高的情況下,需要執行以下加強確認客戶身份的措施: 一、在進行交易前,需要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同意,表示對風險交易有認知並經過評估。 二、採取合理措施來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例如進行審查客戶的財務資料、交易細節、購買不動產的目的等,以確保交易資金合法且來源可追溯。 三、需要對進行中的交易進行持續監督,以確保交易活動符合法規和合法性要求,包括持續審查和評估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和懷疑交易。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洗錢防制法》是中華民國為了配合國際對洗錢問題的關注而制定的法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分子將非法所得洗白,達到犯罪的所得合法化目的。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洗錢行為是指透過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將犯罪所得財物或得益合法化或改變其本質。因此,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需要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以避免參與洗錢活動。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洗錢防制辦公室(網址:http://www.amlo.moj.gov.tw/ct.asp?xItem=1016401&ctNode=14691&mp=440) 2. 洗錢防制法(民國104年7月8日制定)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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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或其交易涉及國家或地區,屬高洗錢或資恐風險者,應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