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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鑿井業聘僱之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發證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一個月內另行聘僱合格技術員、技工,申請異動登記。技工離職時,應將其工作證收回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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