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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鑿井業所領業務手冊或技工工作證。如有遺失時,應刊登遺失啟事於當地新聞報紙聲明作廢,並檢同該報紙全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無法辨認時,可將原證冊繳回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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