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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鑿井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更改名稱者。 二、更換負責人者 (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 。 三、變更等級者。 四、增減資本者。 五、遷移地址者。 六、變更印鑑者。 前項一至五款之變更登記應繳還原領登記證及業務手冊,換發新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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