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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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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申請歇業登記,專營者應繳銷所領登記證及業務手冊。兼營者除應繳銷業務手冊及申請
變更登記
外,
主管機關
並應通知該管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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